(2016)豫04民终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许冰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冰阳,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冰阳,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8076666P(1-1)。负责人:朱争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冰阳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冰阳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冰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平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江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