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110号被执行人刘雄,务工。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雄犯盗窃罪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审判员 黄 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雪萍 搜索“”
刘雄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110号被执行人刘雄,务工。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雄犯盗窃罪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审判员 黄 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