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21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张兴千、王玉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张兴千,王玉萍,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21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8314225-0),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436号。负责人:王黎红,行长。被执行人:张兴千(身份证号码:3306231963********),男,汉族,1963年6月30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王玉萍(身份证号码:3306231967********),女,汉族,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2500-8),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富民街567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千,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兴千、王玉萍、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兴千归还借款341.5万元及息,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兴千、王玉萍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富民街567、569、571号的房产、富民街565-23号三江花苑8幢一单元501室的房产(本案抵押物)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尚需较长时间,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可依法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兴千、王玉萍所有的位于嵊州市艇湖路312号的房产和被执行人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安平东路2号的房产已另行设定抵押,且系另案首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基于前述事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