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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书芳与杨敬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芳,杨敬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843号原告刘书芳,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敬雷,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芳与被告杨敬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书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刘书芳负担。审 判 长  申 兴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