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国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544号罪犯黄国平,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茂高法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茂中法少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黄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清。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