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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5099号原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庆君。被告:毛某。原告赵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舒怡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嫁给被告,系包办婚姻,××××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共生育二子一女,现均已长大成人,各自成家立业生活。小儿子毛应群已移居美国多年,原告于2002年到美国,与小儿子���同生活至今,已与被告分居近15年。原告认为双方结婚虽近50年,但50年的婚姻对原告来说是场灾难和恶梦,对原告造成了重大伤害,原告把解除这不幸的婚姻作为自己晚年的唯一梦想。为此,原告于2013年5月回国,于2013年6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现又过去3年,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已取得美国绿卡,定居美国。原告力求一个清净平淡的晚年生活,再次起诉离婚。原告现诉请判令: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毛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加盖义乌市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证据2,结婚申请书(加盖义乌市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登记时原告的名字为王小奶,结合证明,后改名为赵某。证据3,2013年6月19日离婚起诉状(加盖义乌市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一份,证明原告已提过离婚诉讼及离婚的原因。证据4,(2013)金义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加盖义乌市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现为第二次离婚诉讼。证据5,护照、美国绿卡各一份,证明原告2002年出国到美国,2013年5月回国,双方分居12年,已取得美国绿卡。证据6,出入签证页一份,证明2013年10月28日出境后直到2016年9月20日才回国,总共分居时间达到14年[说明一点:2000年签发的第一本护照已经到期,该护照复印件来自于(2013)金义民初字第1487号案卷中]。被告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二子一女,现均已成年。自2002年起,原告赴美国与定居美国的儿子共同生活,被告则仍居留国内,由此疏远了夫妻关系,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2013年5月31日,原告回国,并于同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金义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嗣后,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出境前往美国居住生活,直至���年9月20日回国,并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首先,原、被告双方虽已维持夫妻关系五十二年有余,但原告自2002年起便长期居住在美国,也即自2002年起,双方未在一起生活,缺乏日常的沟通与交流。其次,原告在2013年6月曾提出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已近三年,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最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席本案庭审,可见其对婚姻关系存续与否持冷漠态度。故,本院认为双方的情形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与被告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