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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戴玉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玉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戴玉妹,女,194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人戴玉妹申请要求宣告周福良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戴玉妹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福良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1987年9月从上海回温州途中与家人失去联系后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失踪无果,后于1990年4月26日向公安机关申请注销了周福良的户籍。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均未能发现行踪。请求宣告周福良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周福良,男,193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温州市鹿城区,系申请人戴玉妹的丈夫。被申请人于1987年9月从上海回温州途中与家人失去联系后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未能发现其行踪,后于1990年4月26日向公安机关申请注销了其户籍。现周福良下落不明已达20多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1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周福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福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周福良于1987年9月从上海回温州途中与家人失去联系后一直下落不明。经申请人戴玉妹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讯,下落不明已达二十九年之久。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周福良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福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乓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乐怡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