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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1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艳丽、章友权与章友权、王元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丽,章友权,王元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038号之一原告:李艳丽。被告:章友权,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元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丽诉被告章友权、王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丽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要求查封被告王元辉所有的鄂F××××ד比亚迪”牌轿车。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艳丽为使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得到有效执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元辉所有的鄂F××××ד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由王元辉管理使用,可以正常办理车辆年度审验手续,但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出借、出租。车辆在查封期间毁损、灭失产生的损失,由王元辉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