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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东山路。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重庆街。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应返还的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元、鉴定费***元,负担其中的***元,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