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秦中与王建忠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中,王建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7民初730号原告:秦中,男,195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壶关县店上镇林青庄村人。被告:王建忠,男,48岁,汉族,壶关县店上镇林青庄村人。原告秦中与被告王建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秦中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中以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纠纷已自行和解处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秦中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斌审 判 员 杜志强人民陪审员 张朝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