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督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1)任迪军、施百庆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迪军,施百庆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673号申请人:任迪军。被申请人:施百庆。申请人任迪军与被申请人施百庆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申请人在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之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浙0109民督67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佳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