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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垦法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宋俊与刘开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刘开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垦法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宋俊,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地址:五家渠市。被执行人刘开录,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地址:五家渠市。申请人宋俊与刘开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经法院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俊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