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垦法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宋俊与刘开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刘开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垦法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宋俊,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地址:五家渠市。被执行人刘开录,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地址:五家渠市。申请人宋俊与刘开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经法院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俊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