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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伟、桂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伟,桂小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768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林,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代理人虞德成,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蒋伟,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桂小利,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伟、桂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