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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林科、朱必灿与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科,朱必灿,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科,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403号中茵花园1座701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812064414。申请执行人朱必灿,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文际村南垄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210064214。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坂西区17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张百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林科、朱必灿与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榕仲裁字第06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闽01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福州仲裁委员会(2016)榕仲裁字第066号《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06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