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民初1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1114号之二荆州市广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广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1114号之二申请人:荆州市广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英。被申请人: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纯秀。荆州市广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荆州市广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100万元现金进行冻结。申请人荆州市广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市广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龙山支行帐号上的50万元进行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云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亚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