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再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四川晟翔机电有限公司与四川晟翔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四川晟翔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再7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法定代表人:JANDIKDENNISDE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晟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大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洪举,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兰,女,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新乐,公司员工。申请再审人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过滤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晟翔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106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过滤器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川01民申134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唐纳森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章俊,晟翔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洪举、陈春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过滤器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邮寄的所有法律文书过滤器公司均未收到,全部退回,过滤器公司非因自身过错造成未能参与诉讼。2、《〈除尘系统安装承揽合同〉补充协议-增补费用》是晟翔公司与唐纳森(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所签,过滤器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原审判决过滤器公司承担付款义务错误。3、晟翔公司迟延三个月交货,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承揽工程未结算,工程用材量不清。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5日向过滤器公司邮寄了开庭传票,但邮件于2016年1月12日被邮政部门原件退回。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邮寄的开庭传票被邮政部门退回应视为文书未送达,原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上存在错误。同时,因被告过滤器公司未参加原审诉讼,案件基本事实未充分查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678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重审。审判长 何云鹏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邱家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