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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刘海军、满其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刘海军,满其付,徐丙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9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清河路39号。负责人:王玉栋,行长。委托代理人:褚衍生,该公司个贷中心主任。被告:刘海军,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员工。被告:满其付,滕州市西海商务宾馆员工。被告:徐丙美,滕州市西海商务宾馆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刘海军、满其付、徐丙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徐道玉审判员  黄淑敏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