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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0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酷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酷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振业城5-7栋703,组织机构代码05619896-8。法定代表人: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发,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环观南路招商观园某栋某单元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深圳酷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谢某仲裁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酷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713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谢某的财产状况如下:1、被执行人谢某名下无房产。本市龙岗区龙岗镇南约村绿色满庭芳某号房产(房产证号某号)所有权人为罗某;2、在平安证券公司深圳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的某号的A股帐户无持股;3、持有深圳正隆远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80%的股权份额,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4、查询了被执行人谢某的10个银行帐户,无银行存款;5、被执行人谢某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某号),已被强制注销。本院已于2016年8月15日将谢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书面告知深圳酷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及控制相关财产的情况。另本院通知深圳酷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申请处分谢某持有的深圳正隆远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80%的股权份额,应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预缴评估费用。逾期或不提出申请或不预缴评估费用,则视为该公司不同意处分上述财产。至今深圳酷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最久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