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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7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辛光玉与被告卢北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光玉,卢北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7038号原告:辛光玉,男。被告:卢北振,男。原告辛光玉与被告卢北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辛光玉于2016年10月24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光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袁 玲审判员  郑友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