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7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辛光玉与被告卢北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光玉,卢北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7038号原告:辛光玉,男。被告:卢北振,男。原告辛光玉与被告卢北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辛光玉于2016年10月24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光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袁 玲审判员 郑友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