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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申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749号河南正茂线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因诉原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行终字第111号行政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由集体转为国有性质,却未有任何审批手续,故本案被诉的颁证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原阳县人民政府注销涉案土地证,适用法律正确。原二审判决正确,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驳回你公司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