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6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宁波)有限公司与曹仲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宁波)有限公司,曹仲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491号原告:华润置地(宁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930359152)。住所地: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镇莫枝南路1幢18-19号。法定代表人:谢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超,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慧芳,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仲武,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仲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宁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芸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