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3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夏慧与董祥福、石敬敏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慧,董祥福,石敬敏,董晓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3276-1号原告夏慧。被告董祥福,个体户。被告石敬敏。被告董晓宁。原告夏慧诉被告董祥福、石敬敏、董晓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在本案的审理中,原告夏慧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慧撤回对被告董祥福、石敬敏、董晓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夏慧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刘现伟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代理审判员 刘钟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