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延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延翠,李文强,赵延国,韩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组织机构代码30701817-6。法定代表人马立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振平,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赵延翠,女,生于1966年10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文强,男,生于1978年12月1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赵延国,男,生于1962年1月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韩兆成,男,生于1955年10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延翠、李文强、赵延国、韩兆成(2016)鲁0113执1688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延翠、李文强、赵延国、韩兆成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352139.01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0元,未执行352139.0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并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68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