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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7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小清与李本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清,李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7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小清,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李本义,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清与被执行人李本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785号案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