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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柳林分理处、苟建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柳林分理处,苟建忠,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288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柳林分理处,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林街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55105699-1负责人马青松。被申请人苟建忠,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朱玲,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柳林分理处对被申请人苟建忠、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柳林分理处于2016年10月24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柳林分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苟建忠、朱玲价值1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柳林分理处提供担保的1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佳  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