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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4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胜强与刘仕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强,刘仕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4民初896号原告王胜强,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县人,住大同县。被告刘仕聪,男,50岁,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强与被告刘仕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强撤回对被告刘仕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王胜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