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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民终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久辉与被上诉人邱玲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久辉,邱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2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久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玲。委托代理人:李德华,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上诉人张久辉为与被上诉人邱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久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张久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久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久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强审 判 员  杨向东代理审判员  郭 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