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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与程秀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程秀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745号原告:沈阳班尼德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苏州街21号(608),组织机构代码:67951979-9。法定代表人:刘刚。委托代理人:庞艳春,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秀芬,女,汉族,1957年1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沈阳班尼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秀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班尼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班尼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