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军明与马薛龙、陈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明,马薛龙,陈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440号原告:郭军明,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胡盈丽,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薛龙,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宝明,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明与被告马薛龙、陈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军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