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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军明与马薛龙、陈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明,马薛龙,陈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440号原告:郭军明,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胡盈丽,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薛龙,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宝明,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明与被告马薛龙、陈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军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