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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10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联电限缆集团有公司、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0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机构代码57179355-0。法定代表人:吴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05026147J。法定代表人:卢英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7283504-0。法定代表���:何忠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联电限缆集团有公司、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公司、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安徽华联电限缆集团有公司、安徽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总价值不超过2743338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四日书 记 员  潘小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