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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民终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叶泳杉与黄志春、黄建刚民间借贷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泳杉,黄志春,黄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终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泳杉,女,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春,女,生于1947年8月25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刚,男,生于1958年1月13日,汉族。上诉人叶泳杉因与被上诉人黄志春、黄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叶泳杉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缓交本案上诉费13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向叶泳杉下达书面通知,同意其缓交诉讼费一个半月,叶泳杉已于7月26日收到该通知。后上诉人叶泳杉又于2016年8月26日再次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缓交诉讼费至10月15日,并表示,如果在2016年10月15日前没有交纳诉讼费,请求依法按撤诉处理。缓交期限届满后,经本院催缴,上诉人叶泳杉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泳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梅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唐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喻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