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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与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28号。负责人:朱莉萍,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荫路60-62号。法定代表人沈静,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179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999999.2元、利息21691.81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1998元、执行费1261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51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