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0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王任英、济宁市信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任英,济宁市信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乐意,王任英,济宁市信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乐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664号申请人:王任英,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济宁市信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二十里铺镇葛亭村。法定代表人:梁乐意,经理。被申请人:梁乐意,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申请人王任英与被申请人济宁市信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乐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任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信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乐意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责任保险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信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乐意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维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