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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1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章枝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枝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1刑初26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枝桃,男,1990年7月14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大方县(户籍地:大方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8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9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大检公诉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枝桃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份的一天,章枝桃虚构其可以帮组王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C1照的事实,王某信以为真,便与其妻杨某在大方县大方镇廉租房14栋3单元602室将9800.00元给章枝桃,章枝桃得钱后并未帮组王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C1照,而是将钱用于自己消费。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章枝桃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同时认为被告人章枝桃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认定的证据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杨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章枝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章枝桃刑罚,在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枝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枝桃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其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枝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章枝桃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