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0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瑞贤与王金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贤,王金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758号原告:李瑞贤,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王金洞,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原告李瑞贤与被告王金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贵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