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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被执行人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经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淇滨民二金处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