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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民终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明杰与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明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20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杰。委托代理人:李春鸿。上诉人(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镇卫生院。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兴隆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范士远,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谷云鹏,辽宁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楠楠,辽宁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明杰为与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明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鸿,上诉人岫���满族自治县兴隆镇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谷云鹏、赵楠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晓强审 判 员  杨向东代理审判员  郭 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