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千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舟山普陀普森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千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普森电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3民初2728号原告:宁波千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188号颐高创业大厦813室。法定代表人:胡光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磊宏,系公司职工。被告:舟山普陀普森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兴普大道舟山海中洲国际广场中楼2418号。法定代表人:韩倩倩。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钱鼎峰,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千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普陀普森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俞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磊宏、被告委托代理人钱鼎峰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千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6708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飞利浦彩电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39PHF3251的飞利浦彩电92台,后期又增加2台,合同总价为122360元,实际应付12502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时向原告支付预付款25000元,剩余货款100020元于收货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同时合同还对发货、安装调试及售后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又电联原告要求增加两台同型号彩电。因此,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和被告要求于2016年7月5日通过物流方式向被告发送了货物,被告于同日收货并签收。2016年7月8日,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上门对所有彩电进行了安装和调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被告除支付了预付款25000元和部分货款23020元,剩余货款7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不予支付。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飞利浦彩电销售合同;2.货运单。被告舟山普陀普森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但是认为违约金过高,希望法院调低违约金。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原告宁波千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同意调低违约金,同意按照未支付货款77000元的10%支付违约金,即7700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告宁波千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千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普陀普森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飞利浦彩电销售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宁波千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货及安装调试的义务,被告舟山普陀普森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应按约及时支付货款。现在被告舟山普陀普森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仍未按约支付剩余货款77000元,显属违约。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一定违约金。原告宁波千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同意降低违约金,本院予以准许。因此,被告舟山普陀普森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77000元及违约金77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舟山普陀普森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千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7000元及违约金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7元,减半收取958.5元,由被告舟山普陀普森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现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