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沁阳市西向镇高峰农牧服务中心与任小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西向镇高峰农牧服务中心,任小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860号原告:沁阳市西向镇高峰农牧服务中心。经营者:樊高锋,系该中心业主。被告:任小宣,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原告沁阳市西向镇高峰农牧服务中心与被告任小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沁阳市西向镇高峰农牧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西向镇高峰农牧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西向镇高峰农牧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为148元,由原告沁阳市西向镇高峰农牧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杨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