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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章宏远与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宏远,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432号原告:章宏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春欢,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法定代表人:钱金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大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凌霞,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宏远诉被告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宏远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宏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章宏远负担。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