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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9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乐清市合建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国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合建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国正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066号原告:乐清市合建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双雁路368号二楼(乐清市华东医疗仪器场内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黄龙南。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国,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严守元。被告:陈国正,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合建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国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合建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乐清市合建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合建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徐劲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建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