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晓兰诉被告西安天华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兰,西安天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207号原告田晓兰。被告西安天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子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晓兰诉被告西安天华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晓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晓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25元。审判长 胡军卫审判员 赤文肖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