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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2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南省华侨海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华侨海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2046号之一原告湖南省华侨海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民主东街22号总工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要然,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128号望岳街道办事处1楼。法定代表人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白秋,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华侨海外经济发展公司诉被告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华侨海外经济发展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华侨海外经济发展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华侨海外经济发展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华侨海外经济发展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赞审 判 员  黎春林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