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丽云诉刁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云,刁明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596号原告张丽云,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扎鲁特旗。被告刁明月,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张丽云诉刁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丽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丽云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丽云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