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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丽云诉刁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云,刁明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596号原告张丽云,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扎鲁特旗。被告刁明月,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张丽云诉刁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丽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丽云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丽云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