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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涂道焕与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道焕,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9638号原告涂道焕,户籍地址广东省蕉岭县。被告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建设中路36号B座1-4楼。法定代表人高书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退还货款712元;二、被告依法十倍赔偿原告7120元;三、被告承担办案全部诉讼费用1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220元。被告答辩称:一、被告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销售的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二、涉案商品未造成被答辩人人身财产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即不能证明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亦未证明其消费涉案产品给其带来人身或财产损失,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晚9时,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4盒“冻阿根廷红虾”以及其他商品。结账时购买“冻阿根廷红虾”共计需花费872元,因商店折扣最终购买该虾实际花费712元。该虾为盒包装,在该包装上贴有“生产日期2015年7月19日、保质期24个月、储存条件-18℃”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发票、电脑小票、银行存根、照片、实物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根据《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第8.1条规定“冷冻产品应包装完好的储存在-15℃至-18℃的冷库内。储存期不超过9个月”。本案所涉被告出售的商品系过保质期商品,其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明的保质期不符合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综上,原告诉请退还货款并按价款十倍支付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求的办案费用等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涂道焕货款人民币712元。二、被告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涂道焕712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秀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佩珏(兼)书记员 高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预防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伤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千元,为1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