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744号罪犯王鑫,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曹坪村。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以(2013)延中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执行自2012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8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8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鑫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王鑫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鑫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