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杨超、方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杨超,方琼,陈伟,兰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三段矮子桥6幢1号至17号。被执行人:杨超,男,198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方琼,女,199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陈伟,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兰家兴,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雁江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超、方琼、陈伟、兰家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0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超、方琼、陈伟、兰家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超、方琼、陈伟、兰家兴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超、方琼、陈伟、兰家兴银行存款8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