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卜庆福与方政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庆福,方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604执57号申请执行人:卜庆福,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抚松县瑞达汽车修配厂业主,住抚松县露水河镇北山街。被执行人:方政权,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新华街城隍庙小区邮电局楼606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庆福与被执行人方政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抚林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宪林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韩景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郦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