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金龙与大连友生胜伟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龙,大连友生胜伟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黄金龙,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后三乡正兰前三村前三屯436号。被执行人大连友生胜伟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刘钟村。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人事委员会旅劳人仲裁字【2016】第0236号仲裁裁决书关于黄金龙与大连友生胜伟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