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487号申请执行人黑山县某某局。被执行人陈某某,住黑山县镇安乡。上列当事人黑山县某某局同陈某某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行审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军
审判员 左荣新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烈 来源:百度搜索“”